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3号
2025-10-30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3号
为进一步提升缴费服务便利度,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效率,保护缴费人合法权益,自2025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
一、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客户端,向缴费人送达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
二、缴费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缴费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客户端直接签订电子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三、缴费人签订《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客户端送达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到达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客户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与纸质社会保险费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缴费人可以据此办理涉费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五、缴费人需要纸质文书的,可以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客户端下载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六、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以及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社会保险费文书等暂不适用本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