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佣金在计算所得税时的标准
发布时间:2025-09-25 
来源:  浙江12366中心

问题:我们新建厂房,目前是委托他人建设。如果当月获得竣工验收报告,次月就按照竣工验收报告以前发生的记载的金额缴纳房产税(验收之日没有进行精装修)。那么次月开始进行办公楼的精装修和厂房布局(比如厂房监控、车间电视、车间及办公楼地板、门禁、吊顶、灯具等),这些后面还需要增加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吗?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2]257号)第五条规定:1、对按帐面原值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如经评估机构评估,对原值有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缴纳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