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2024-11-13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