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监管局:会计法立法修订的思考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0-08-23 
来源:  宁波监管局

       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一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彰显党中央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决心,会计法作为会计监督工作的“根本大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正值会计法修订之时,财政部宁波监管局根据监管实践中作深入思考并提出建议如下。

  一、建立职责清晰、权利明确的会计与审计责任划分体系

  目前实际从事会计检查的政府部门包括财政、审计、税务、证监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从履行自身职责的角度分别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开展检查。尽管会计法中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这一基本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复检查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需要在会计法明确财政部门对会计监督职能的牵头引领作用,同时要厘清各部门在会计监督工作中的职能边界。对此建议:一是在会计法中明确财政部门的牵头主导地位,明确海关、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履职会计监督的边界,明确财政部门和其他政府会计监督部门的关系。二是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在会计监督中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在监督方式上,明确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就地履行重点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的日常会计监督、属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以及根据分工授权开展专项检查。三是明确政府会计监督的保障措施,将打造统一的会计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协调一致的会计诚信体系写入会计法。

  二、落实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保护措施

  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一层保障,也是决定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根本。当前各项法规中都对企业会计人员提出了职业素养的要求,“不做假账”更是老一辈国家领导人对会计人员的殷殷期盼。但受制于雇佣制度的现实,当前会计人员在发现所在企业会计违规问题时往往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而且当前制度无论是在企业内部管理上还是引入外部监督中都缺乏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导致会计管理职能的缺位。对此建议:一是建立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保护制度。会计法应明确企业不得对主动揭露会计舞弊问题的会计人员进行惩罚或辞退。二是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吹哨人”制度。行政机关对于主动揭发企业会计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应予以保护和奖励。三是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制度。对于在外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会计人员纳入诚信档案黑名单管理,并适当加强对此类人员所在的企业的监管,同时对于在外部监管中表现良好或者有举报行为的,应予以保护和奖励。

  三、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惩处

  当前会计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依然不足,违法成本极低,顶格处罚最高十万元的处罚标准相对于会计舞弊可能带来的巨额利益无法形成威慑,与当前时代的发展不相符,且处罚的对象以会计从业人员为主,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力度更是不足,无法体现会计法的权威和震慑。对此建议:一是加大对会计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标准,将定额处罚标准改为按违法所得的数倍论罚。二是将会计主体主要负责人列为会计违法行为的首要责任人,而不是仅仅作为领导责任进行追责,加大对负责人的惩罚力度。

  四、加强会计行业组织建设,提高行业自律组织管理

  目前我国在会计领域主要的组织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负责对总会计师、高级会计人才和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认定、后续培训教育以及自律性管理等职能,但是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后,对普通会计从业人员的后续管理尚未跟上,且已存在的组织职能建设方面存在缺失。对此建议:一是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会员利益的角度定义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明确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包括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开展自律性检查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回应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利益。同时进一步明确行业自律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二是在会计从业资格取消之后,要明确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相关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