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再明确跨地区经营建筑业所得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0-05-07 
来源:  未知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2010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就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做出了若干规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在国税函[2010]39号文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明确。文件所称跨地区亦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通知要求,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指出,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