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9]103号  2009-06-26  全文有效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货运业税收秩序,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问题

(一)认定权限

1、各县(市)、区地税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权限:

1)由当地政府引进的新办货运企业;

2)按照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要求分离新设的货运企业;

3)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要求,进

入第四方物流平台的新办货运企业;

2、市局权限:除以上几类情况外的所有新办未超过1年的货运企业,具体按甬地税二[2008]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认定要求

1、各地在认定过程中,应按总局和市局的相关要求,把握好效率与规范的关系,认真做好认定工作。

2、各地应按月将新增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自行认定情况以表格形式(样式见附件1)上报市局备案。

3、市局将不定期对已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货运企业进行回访和抽查。

4、认定工作必须做到二人以上实地核实,认定过程中相关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并按规定流程和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二、关于货运发票发售问题

货运发票发售应按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车(船)数量、运行能力,用票量,严格实行限量、限额的“双限管理制度”。一是实行按次限量发售发票,以控制其不正常的用票量;二是实行单票开票额的限额管理,在税控系统中设定最高开票额,以控制其不正常的开票额,并根据企业的申请与运行情况适当进行调整与控制。

三、关于货运企业纳税申报问题

(一)各基层税务机关在受理自开票纳税人纳税申报时,要按照总局要求加强 “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确保企业开票申报纳税数据的准确性。

(二)货运企业应于其运输工具发生增减变动的次月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样式见附件2),自开票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货运营业税抵扣发票清单》和货运发票抵扣联原件。

(三)各地应重点加强货运营业税抵扣项目及其凭证的审核工作,对于发现指标有异常的要及时进行约谈与了解,必要时提请纳税评估或稽查,并按相关规定做出整改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

四、关于货运企业日常税收管理问题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掌握的货运企业运输工具情况,综合运用各类相关指标逐步建立完善货运业“预警线”管理办法,并运用“预警线”管理办法做好对货运企业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关于货运业年审问题

各地要按总局和市局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货运业年审工作,严格年审程序、规范年审文书,做到规范执法,防范风险;针对货运企业年审的实际情况,要严格按总局的要求做出相应处理。

六、关于货运企业注销的问题

(一)各地对货运企业尤其是自开票纳税人的注销,要严格把关,按规定结清税款,注销税控器具,缴销发票。

(二)对货运企业因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等原因而办理注销的,可在评估报告、稽查结论的基础上按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三)对主动要求注销,尤其是经营时间不长,运输工具较少,用票量较大的货运企业,应加强对其帐务、纳税申报及发票开具等情况的审核,对有疑问的货运抵扣发票应发函协查。

附件:1、各地自行审批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情况统计表(略)

2、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