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内跨区域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缴纳税收申请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甬财政预[2007]300号 甬地税一[2007]123号  2007-05-22  全文有效
 
 

注: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文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甬财法〔2023〕898号,本文已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随着我市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要求汇总缴纳税收的企业日益增多。为方便企业申请,完善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市内跨区域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程序及要求明确如下:
    一、申请汇总缴纳的条件
    市内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跨区域连锁经营企业,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即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连锁经营企业各直营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并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总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编制财务报表、统一规范化管理。申请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跨区域连锁经营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各直营门店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能独立计算盈亏的要求。
    二、汇总缴纳审批管理的程序
    1、市内跨区域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应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市国税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2、市内跨区域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审批。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在批复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3、对于已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其总部所在地发生变化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企业总部应及时将新的经营地址或变更后名称,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对于已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其新增直营门店需汇总纳税的,企业总部应及时将新设门店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经审核后,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汇总申报”功能模块录入有关信息,并将《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逐级报市国税局。市国税局终审后,将《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其他有关事宜
    1、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时,应报送下列资料:汇总缴纳申请;总店、门店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情况明细列表;总店、门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房产证明复印件;企业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其他相关资料等。
    2、主管税务机关为国税机关的连锁经营企业经批准同意汇总缴纳,或者批准汇总缴纳后,发生名称变更、所属门店发生增减变化的,均由企业总部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征管系统“汇总申报”有关事项的确认。
    3、连锁经营企业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其所属各连锁门店的当年度(财政年度)增值税、所得税入库情况上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
    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若今后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时,按国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