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716号
2002-08-12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2010-02-20)规定,本文自2010年1月1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 关于对我区已征税甜菜粕出口退税的请示 》(新国税发〔2002〕61号)收悉。经研究,对出口甜菜粕有关退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甜菜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出口的甜菜粕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