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国税函发〔1996〕665号  1996-12-23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出口退税恢复使用专用税票以后,为了严格对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的审
核,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以下简称认证系统
)。但是,由于一些地区对认证系统推行不力,给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进
行带来严重影响。为了解决认证系统运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通知
如下:

  一、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必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
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6〕102号)的要求填开。在
一张专用税票内,当所填货物的名称、单位、单价法定税率(额)、征收
率等任何一项有不同的,都不得合并填写,必须分开填列为多目;对一张
专用税票,在“销售发票号码”栏,最多只能填5张增值税专用税票号码

  二、保存专用税票(含缴款书、分割单)录入凭证的部门,应及时完
整地将所有纸质录入凭证(含缴销凭证)传送到录入部门。

  三、录入部门必须依据纸质专用税票正确无误地将其录入到认证系统
中。至今仍未指定录入部门的地区,必须尽快指定。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可
将专用税票集中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管理部
门集中录入。力量不足的,根据需要可外聘一定数量的人员。

  四、对已经上报数据的录入错误进行更改的,应在相应的数据的“R
ZJG”字段置上“1”(具体操作请见总局网络服务器的LOCAL用
户TS目录下的说明文件ZYSP-SM.TXT),表明该数据是对已
上报数据的更改。对确无企业海关代码的,录入时,其“海关代码”栏应
以该企业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的前四位(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加6个“9
”填充;“原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号码”栏录入时,对1996年4月1日
以前的库存开具的分割单,应以该分割单号码填入;在录入专用税票的各
数值项时,应以纸质专用税票为准。

  五、专用税票电子数据上报路径统一规定为:省市级计算机管理部门
汇总各地市的专用税票电子数据,并报总局。

  六、退税管理部门在退税审核过程中,必须使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进
行交叉核对,核对有误的,必须查明原因;在使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过
程中,还应按月形成接收和使用情况报告,报当地主管领导及计算机管理
部门,同时上报总局。

  七、鉴于前段时间各地上报的专用税票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都存在
一定的问题,为便于各地进行认证和复审,请各地自收到本文之日起,对
1997年1月1日以前的专用税票数据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清理,有遗
漏的要全部补齐,录入有错误的要予以改正,重复的要删除,并于199
7年1月12日前将清理后形成的专用税票电子数据以后缀名为“NEW
”的形式上报总局。总局将及时把该数据以后缀名为“NEW”的形式下
发各地。原有的1997年1月1日以前的专用税票的电子数据全部作废
,1997年1月1日以后的专用税票数据仍按正常情况处理。

  八、其他事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
统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
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433
号)、《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出口退税有关电子信息传递问题的紧
急通知》(国税信函〔1996〕035号)以及认证系统软件及操作说
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