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
中发[1961]第441号  1961-06-23  全文失效
 
 

1961年6月23日  中发(61)441号

 

    中央同意财政部党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调整农业税负担,是当前正确处理国家和农民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农业税的征收额已经减下来了,但要真正做到公平合理,有利于鼓励农民增产的积极性,还需要做很多工作。中央希望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根据报告中所提各项原则,切实把粮食高产区负担偏重问题以及其他问题,逐县逐社逐队地解决好。
    附件:财政部党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向党中央的报告(节录)

    附件:

             财政部党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向党中央的报告(节录)
      
    (略)
     为了使农业税负担适应农业连年受灾、产量下降的情况,为了大力支援农业的恢复和发展,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现在对当前的农业税负担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即农业税正税和地方附加的实际税额占农业实际收入的比例,全国平均不超过10%,即相当于历史上的“什一之税”。据此,1961年农业税的征收额拟安排为细粮240亿斤左右,约占今年包产产量2620亿斤的9.14%(全国粮食包产计划为原粮3102亿斤,折细粮2353亿斤,经济作物估算折细粮267亿斤)。其中正税217.6亿斤,地方附加21.8亿斤,地方附加相当正税税额的比例由过去的15%至30%,一律降为不超过10%。这个征收额同过去几年比较,大体是:比1952年减少148亿斤,比1957年减少153亿斤,比1960年减少98亿斤,比1950年的269亿斤也减少29亿斤。我们意见,按照这一征收水平,稳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税。
    (二)各地区由于经济情况不同,仍然实行差别税率。在每人平均耕地多、收入多的地方,负担率可以略高一些;反之,就略低一些。但是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最高负担率(包括地方附加在内)不得超过农业收入的13%。从全国说,例如黑龙江和河北不同;从一省说,苏南和苏北不同。实践证明,全国实行一个税率不能适应不同的经济情况,实行地区差别税率又有最高负担率的限制是适宜的。各省、市、自治区的农业税征收额,我们已经同他们在电话上进行了协商,除个别省以外都表示同意。各省、市、自治区所属各县、各公社、各生产队的负担率和征收额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征收任务确定以后,在正常年景下,各地应当保证完成,遇有特大的自然灾害,经中央批准,还可以适当核减。
    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放手发展生产,建议把各个生产大队缴纳的农业税数额定下来,宣布三年不变,丰收不加税,小灾不减税,包干完成。如果遇到特大的自然灾害,国家还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三)各种基本建设占地,凡是确实不能再耕种的,经县人民委员会核准,应当从计税产量中扣除。社员自留地一律免征农业税。农业税灾欠减免和社会减免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因地制宜地加以规定。
    (四)农业税仍以征收实物为主,但是对于每人平均粮食产量低于当地规定的基本口粮标准但有其他农副业收入的,可以折征现款,以免国家回销粮食。公粮的征收和粮食的统购,工作上仍然应当结合进行。但是,公粮多少,统购多少,应当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清,以便分别检查农业税负担政策和统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我们建议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中央规定的负担政策结合本地区的经济情况,合理地规定所属地区的税率,实事求是地调整常年产量。把过去存在的粮食高产区负担偏重问题、基建占地和自留地免税问题切实加以解决,并且督促专、县两级逐社逐队地安排农业税负担,力求做到公平合理。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