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4]126号  2004-07-23  全文失效
 
 


编注:根据2021.06.3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