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甬地税三[2010]139号  2010-09-30  全文失效
 
 

 注: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号)】的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2号)】的规定,本文第四条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市契税中心、房地产交易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1、普通住房标准: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继续按照《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05]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县(市)、区继续按本级政府根据政策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
    2、唯一住房认定标准:唯一住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家庭成员名下都没有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赠与、继承房等)即为唯一。
    3、对唯一住房被拆迁,购买或安置一套普通住房的纳税人,其超过拆迁补偿金额(面积)部分:该住房在90平方米(包括90平方米)以上的减半征收契税,在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征收契税。
    对唯一住房被拆迁或多套住房同时被拆迁且无其他住房的纳税人,购买或安置二套及以上住房,其超过拆迁补偿金额(面积)部分的普通住房,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一套享受上述契税优惠政策,其他超过部分住房按规定纳税。
    对按拆迁安置政策规定实行更名安置住房的纳税人,先按拆迁安置契税政策纳税,再以拆迁单位提供的安置住房评估价按赠与方式缴纳契税。
    4、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开具: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统一由各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负责出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对跨行政区域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先到其户口所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再到购买住房所在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也可直接到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办理时间为三个工作日。纳税人持此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并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条件符合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诚信保证不实的,包括以后查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家庭有住房的纳税人,纳税前不需要再到各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
    5、文件生效时间:存量房交易以房地产主管部门房产交易受理日期为准,商品房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房产交付结算发票日期为准,上述日期在2010年10月1日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0年10月1日后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