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商品房契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甬财政农[1999]204号  1999-04-3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财政局,市局契税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的成交价格。为了统一我市的商品房契税成交价格,适当减轻纳税人的税负,经研究,现就我市房地产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其成交价格包括的内容明确如下:房价、配套费、优质工程费、层次差、车棚、车库等属于经营业务性的收费项目。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