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1]第37号  1991-03-07  全文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
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