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甬地税三[2010]52号  2010-03-23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市契税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及时做好与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政策衔接沟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