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字[1988]第260号  1988-11-02  全文有效
 
 

  1984年 9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
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
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国务院1988年 9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应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关于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的规定,
是指各地制定的对内资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的办法,但不影响
各地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用地
计收土地使用费办法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