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第13号  1989-02-02  全文有效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
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
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
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
,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