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4]69号  2004-03-0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精神,经研究,市局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征范围
    (一)宁波市区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新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和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的行政区域
    (二)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为市区和郊区
    (三)各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四)各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
    (一)宁波市老三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划分为五级(具体土地级别范围仍按照甬地二[2000]47号规定)。各级税额每平方米规定为:一级土地7元,二级土地5元,三级土地3元,四级土地2元,五级土地1元。
鄞州区、镇海区、北仑新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的土地级别在上述五级内确定。
    (二)各县级市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为0.5至5元。其他县的县城和建制镇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为0.5至4元。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在上述税额范围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交通便利条件、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划分土地等级(原则上不超过五级),并拟定各级税额,在四月底前报市局,由宁波市局统一报省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三、各地在制定城镇土地使用适用税税额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并注意保持与市区的适当级差和同类市县的相对平衡。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