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国税地字[1988]第20号  1988-11-18  全文有效
 
 

1988年11月18日   (88)国税地字第020号

 

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
    你局(88)宗发字386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的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我局已在(88)国税地字第0l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作了解释,即“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这里的“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