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2007-09-10
全文失效
注:2026.07.27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明确本文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文同时废止,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