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严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60号  1995-10-06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的通知》(国税发[1994]211号)(以
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按照通知和随通知附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的要求积极组织落实。一些地区已经成立了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考核认定税务师
和审批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即将开始。为了提高税务师的业务素质和代理质量,保证税务
代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必须从严考核认定税务师、审批税务代理机构。现就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师的考核认定。考核认定税务师必须经过专门的税务师资格培训,培训
重点为税收实务,培训教材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编,各地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具
体的培训事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参加税务师资格培训:
    (一)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律师资格的;
    (二)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经济技术职称,并连续在税务部门从事税收
实务工作15年以上的;
    (三)已在税务咨询(代理)机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参加税务师资格培训成绩合格者,由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并
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执业税务师的审批。已取得税务师资格的人员,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必须
向所在地的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执业申请。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由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发税务师执业证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从事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业务在2年以上的;
    (二)从事税务行政诉讼业务2年以上的;
    (三)从事税务代理业务2年以上的;
    (四)在税务部门连续从事税收实务工作15年以上,并已不在税务部门担任职务的。
    三、关于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批。取得执业税务师资格者,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各地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从严审批
代理机构。对通过审核的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将审核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查;国家税务总
局应当自收到报告30日内,将同意与否的意见通知原审批机关。对经核查合格的,由税
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发税务代理许可证。
    四、关于执业税务师的培训。凡取得执业税务师资格者,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业
务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72小时。凡未参加或未达到规定时间或培训成绩不合格
的,由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取消其执业税务师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税务师。
    五、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开展税务代理是当前
的一项紧迫工作,是建立新的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必须充分认识到开展税务代理对于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保护纳税人合法利益
的重要意义,尽快组建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并制定一套税务代理的工作规程和制度,
从组织上、制度上保证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