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发《宁波市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财政综[1995]230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全市税务师事务所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211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波市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随文下发,希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宁波市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人市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211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凡在宁波市境内经权限部门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或外地省、市在我市执行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签订《委托合同书》,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均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方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对国家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群众团体托的业务,按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费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签订《委托合同书》后,可向委托方预收按规定标准50%以内的服务费,其余部分在完成税务代理业务后收取。
  五、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委托业务后,委托方中途要求停止税务代理业务时,除按已完成工作量比例收取业务费外,可酌情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不超过已收金额的20%。
  六、委托业务若与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在同一市区(包括到外埠调查取证的),税务师事务所派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委托方按财政规定支付。
  七、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服务活动,必须坚持双方自愿原则,不得采取以刊物代文件或其它允诺免检等相似形式,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服务。
  八、各级税务师事务所收费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实现收费年审制度,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各地自选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予以废止,若上级权限部门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则按上级标准执行。
  附:宁波市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