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3]76号  2003-04-01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从四月一日起,将所有个人按月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100元。起征点提高后,请各地税务机关做好宣传工作,同时积极推进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证,进一步加强营业税定额管理工作。对确属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于征收营业税,但必须纳入税务管理,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超过起征点未如实申报或税务机关查实营业税应税项目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应按规定征税。
    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个人所得税仍按原规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