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第23号
1996-02-16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