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征[2001]6号  2001-05-30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精神,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现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及销售环节发票使用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主胳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投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废话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开具改版后的“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见附件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将回收的废旧物资销售给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时,应开具“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见附件二)。宁波市使用的发票在票头前冠以宁波市名。
    二、发票的式样的印制
    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和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采取全省统一的综合防伪措施,由省国家税务局指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集中统一印制。发票规格:手工版为190×105mm,电脑版为190×101.6mm,种类码分别为19和27。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收购单位留存备查,印色黑色;第二联发票联,交投售人收执,印色棕色;第三联记帐联,收购单位记帐,印色兰色。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开票单位留存备查,印色黑色;第二联发票联,购票方报销凭证,印色棕色,第三联抵扣联,购货单位作抵扣税款凭证,印色为绿色;第四联记帐联,开票单位记帐凭证,印色兰色。
    三、发票的购领和保管
    县(市)国税局应按规定时间向市(地)国税局报送发票需用量计划,市(地)国税局按季向省国税局报送印制数量计划;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需要使用发票时,凭国税机关发给的购领簿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购领。并做到验旧购新。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具体领购和保管要求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手续和保管要求办理。
    四、发票的使用要求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真写。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和单位戳记。对收购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于填列身份证号码。
五、新旧发票的衔接
新版的发票自文到之日起使用,现存的旧票允许使用到6月底。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票。届时,取消浙江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和旧版的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货物销售发票不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各地应认真做好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旧票清理收缴和新票的计划印制领购发放工作。
附件(略)